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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杨刚涉嫌受贿一案,杨刚被指控在新疆担任职务期间,利用便利为多家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受贿共计1379万元。杨刚当庭认罪,此案将择期宣判。
2013年12月,杨刚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1998年4月至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杨刚利用其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党组书记、副厅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府副主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新疆金石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鸿远投资有限公司、蒙志鹏等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经销、获取开发项目、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等方面提供帮助。
2008年2月至2013年8月,杨刚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379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杨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杨刚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北京市和朝阳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7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13年12月27日,中纪委官网发布消息,杨刚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7月11日,中纪委发布消息称,杨刚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经查杨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
文/本报记者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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